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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《灭鼠、蚊、蝇、蟑螂标准》及《灭鼠、蚊、蝇、蟑螂考核鉴定办法》的通知
 

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《灭鼠、蚊、蝇、蟑螂标准》及《灭鼠、蚊、蝇、蟑螂考核鉴定办法》的通知

全爱卫发(1997)第5号 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:
除四害始终是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,多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爱卫会的统筹协调下,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参与,取得了一定成效。但随着除四害工作的深入发展及环境卫生的改善,以前制定的灭鼠、蚊、蝇、蟑螂标准及考核鉴定办法已不适应当前的工作形势,为此,我们多次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修订,使之更趋于完善和科学,现将修订后的《灭鼠、蚊、蝇、蟑螂标准》及《灭鼠、蚊、蝇、蟑螂考核鉴定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参照执行。中爱卫字(87)第1号文件《关于下发无鼠害市、县(区)、单位考核、鉴定、命名试行办法的通知》、中爱卫办(88)第177号文件《关于印发灭蚊、蝇、臭虫、蟑螂考核鉴定标准及办法的通知》、全爱卫办字(89)第63号文件《关于改革灭鼠工作考核、鉴定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》同时废止。 
附件:1.灭鼠、蚊、蝇、蜂螂标准
     2.灭鼠、蚊、蝇、蝉螂考核鉴定办法
 
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   
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   
附件一
灭鼠、蚊、蝇、蟑螂标准
  一、灭鼠标准
   1.15平方米标准房间布放20X 20厘米滑石粉块两块,一夜后阳性粉块不超过3%;有鼠洞、鼠粪、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%;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%。
   2.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,鼠迹不超过5处。
   二、灭蚊标准
   1.居民住宅、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,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%。
   2.用500ml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或蛹阳性率不超过3%,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。
3.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,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。
   三、灭蝇标准
   1.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%,其它单位不超过3%,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;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%;加工、销售直接人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。
   2.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,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%。
   四、灭蟑螂标准
   1.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%,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,小蠊不超过10只。
   2.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%,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。
   3.有蟑螂粪便、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%。
附件二
灭鼠、蚊、蝇、蟑螂考核鉴定办法
灭鼠、蚊、蝇、蟑螂考核鉴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,现将全国爱卫会对直辖市、省会市、计划单列市的考核鉴定办法规定如下,各省、自治区对所辖地、县级市进行考核鉴定时可参照执行。
   一、申报
   开展灭鼠、蚊、蝇、蟑螂达标活动的城市应先将工作方案、技术方案、使用药械及相关措施等材料报全国爱卫办,全国爱卫办委托全国爱卫会除四害专家委员会评审,并将书面评审意见反馈给申报城市。
   申报城市应按审定后的方案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,并定期向全国爱卫办交阶段性工作报告。
   申报城市经两次以上自查达标后申请 省(自治区)爱卫会考核鉴定,之后由省(自治区)爱卫会将考核鉴定意见及申报城市所有相关资料一并报全国爱卫办,巩固一年后全国爱卫办组织考核鉴定。
   二、考核鉴定
   全国爱卫办将申报材料委托全国爱卫会除四害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,对合格者适时组织考核鉴定。必要时,在考核鉴定前先行调研。
   考核鉴定时间安排在当地鼠类或害虫繁殖、孳生的高峰季节。考核内容包括资料考核(工作方案、技术方案、监测资料等)和现场考核。现场考核在所有城区范围内进行,所查居民区、单位、场所的类型和数量应
足以反映工作情况。
   三、有效期限及复查
   对通过考核鉴定的城市,由全国爱卫会授予荣誉称号,有效期为五年(含以前命名的城市)。
   在有效期满前半年,达标城市应通过省(自治区)爱卫会向全国爱卫办申请复查。复查合格者,全国爱卫会将重新确认其荣誉称号;对巩固措施不力,工作滑坡,鼠、虫密度超标的城市,则取消其荣誉称号。过期不申请复查的城市按自动放弃处理。
   达标城市应认真做好巩固工作,定期自查,确保鼠、虫密度始终控制在标准之内。在有效期限内,全国爱卫办将组织不定期抽查,抽查不合格者,应在一年内申请复查,过期不申请或复查不合格者,则取消其荣誉称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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